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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税务局:电工证实被查企业无用电,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09-29 虚开发票 我要评论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普宁市洛斯登制衣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普宁市洛斯登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5281315071401):

本局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税罚[2018]8号),告知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7月11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经营及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经原普宁市国家税务局池尾税务分局证实,你公司实际经营者为詹少欣(身份证号码:440527196408200054)。你公司正常申报至2017年9月(税款所属期),从2017年10月(税款所属期)起没有申报,2017年11月21日起纳入非正常户管理。检查人员于2017年11月20日到你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注册地实地检查,你公司注册地没有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也没有任何人员办公;两个分公司注册地没有相应机构;公司法人代表、实际经营者和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联系不上,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检查文书,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于2018年1月3日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你公司提供涉税资料,至今你公司仍没有相关人员到案配合检查,也没有按时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生产异常

你公司注册地没有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也没有任何人员办公,两个分公司注册地也没有相应机构。经向供电部门调查,你公司及占陇分公司没有用电信息;占陇垾塘分公司的用电信息,经占陇东西南村电工证实,实际不是该户使用,上述现象不符合正常生产经营常规,你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

(三)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根据《关于南京织翡希纺织有限公司案件的协查函》(宁国税(稽)协〔2017〕526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南京织翡希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1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给你公司是虚开的,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 22078613-22078635,22151878-22151879,合计金额2458884.73元,合计税额418010.27元,价税合计2876895元。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取得的上述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认证并申报抵扣税款401029.89元,其中发票号码为2215187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查无此票。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5.23”专案,深圳市洁蓉府前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给你公司是虚开的,发票号码:4403154130,发票代码:08304414-08304421,合计金额798656.56元,合计税额135771.62月,价税合计934428.18元,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6年4月认证并申报抵扣税款135771.62元。

(四)大部分进项发票的开票方状态异常

你公司2015-2016年取得天津琳达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合计金额8718427.43元,合计税额1482132.57元,价税合计10200560元;取得深圳市凯顺飞祥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合计金额695213.68元,合计税额118186.32元,价税合计813400元;取得南京织翡希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合计金额2359000.11元,合计税额401029.89元,价税合计2760030元;取得深圳市洁蓉府前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合计金额798656.56元,合计税额135771.62元,价税合计934428.18元;经调查,上述4家公司均为非正常户。你公司取得清苑县鸿盛纺织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合计金额4906814.48元,合计税额834158.52元,价税合计5740973元;取得清苑县天泽娇纺织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合计金额683974.37元,合计税额116275.63元,价税合计800250元;经调查,这2家公司均已注销。你公司取得上述6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190份,合计税额3087554.55元,占你公司全部抵扣税额的83.5%。

(五)销项发票受票企业状态异常,且涉嫌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骗取出口退税

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2015-2016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开具给绍兴中普进出口有限公司204份,发票代码:4400141170,发票号码:01701833-01701845、01734901-01734915、01868879-01868893、01883947-01883961、02057444-02057458,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27127176-27127178、57387518-57387529、57387552-57387562、57418089-57418120、57418225-57418252、57449777-57449821,合计金额13660417.68元,合计税额2322270.93元,价税合计15982688.61元;

2、开具给绍兴市全信纺织服饰有限公司1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41170,发票号码:00675612-00675626、01701846-01701847、01854583-01854585、01905752-01905766、02030936-02030950、02057001-02057015、27127179-27127190、57386180-57386194、57387541-57387551、57418088、57418121-57418132、57418223-57418224,合计金额9517933.93元,合计税额1618048.7元,价税合计11135982.64元;

3、开具给绍兴市古琪进出口有限公司83份,发票代码:4400141170,发票号码:01854571-01854582、01868319-01868333、01882390-01882404、01883807-01883821、57387248-57387262、57387530-57387540,合计金额6882844.23元,合计税额1170083.49元,价税合计8052927.72元。

你公司开具的上述4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纳税,合计金额30061195.84元,合计税额5110403.13元,价税合计35171598.97元。

经调查,上述3家公司都是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企业,均为非正常户。经经侦部门转来案情介绍,这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詹少欣,都涉嫌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骗取出口退税。

(六)资金异常

经检查你公司银行公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账号:647064376411)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23日的银行流水,发现如下情形:

1、你公司支付南京织翡希纺织有限公司只有480000.00元,未全额支付购销款项2876895.00元;

2、你公司资金流水存在“大额资金即进即出”情形;

你公司通过实际经营者詹少欣的私人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50370009239719)回流资金至绍兴中普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全信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和绍兴市古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公司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付款人

付款开户行

付款帐号

收款人

收款开户行

收款帐号

交易金额/

詹少欣

中国农业银行

6228450370009239719

绍兴中普进出口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

336006160018010259622

23280482.5

詹少欣

中国农业银行

6228450370009239719

绍兴中普进出口有限公司

 

19-500901040008611

2821000

合计

26101482.5

詹少欣

中国农业银行

6228450370009239719

绍兴市全信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绍兴县支行

870040256318093001

10537426.66

詹少欣

中国农业银行

6228450370009239719

绍兴市全信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19-500901040007084

1827000

詹少欣

中国农业银行

6228450370009239719

绍兴市全信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336006160018010256451

12550222

合计

24914648.66

詹少欣

中国农业银行

6228450370009239719

绍兴市古琪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

371463645641

32007.5

合计

32007.5

二、处罚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 21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三项“被查对象经通知而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或者逃避检查走逃的,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你公司2015-2016年开具给绍兴中普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全信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和绍兴市古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4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之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因目前证据未能证实你公司取得违法所得情况,以后如有确切证据,将依法没收你公司的违法所得。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普宁市流沙建设路中段,联系电话:2911416)领取《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税罚[2018]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告知内容将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税罚[2018]8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二O一八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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