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19〕150308号
来源:广州市税务局
日期:2019.7.23
广州市成光皮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093558950D)
我局(所)于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7月17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费缴纳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6年8月期间,取得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300154130,发票号码为01321945,金额合计219,849.87元,税额合计37,374.48元,价税合计257,224.35元,货物名称为牛二层皮。经国家税务总局湘乡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你单位已于2016年9月(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37,374.48元,并于2018年10月15日在2016年9月(税款所属期)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限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你单位2016年凭借上述虚开发票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支219,849.87元,已结转至当年利润,并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后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更正申报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9,849.8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湘乡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书》;3.你单位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明细账和银行资金账户交易明细等;4.你单位提供的相关纳税申报表、抵扣清单等;5.经税收征管系统查询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
(二)你单位2016年9月(税款所属时期)申报增值税应纳税额77.6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2.经税收征管系统查询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经税收征管系统查询你单位的《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由于你单位已作进项税额转出,故本次检查对已转出的2016年9月增值税37,374.48元不作处理。
(二)根据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你单位2016年9月增值税应纳税额77.60元为计税依据,按7%税率计算,对你单位追缴2016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43元。
根据2011年修订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以你单位2016年9月增值税应纳税额77.60元为计征依据,按3%费率计算,对你单位追缴2016年9月教育费附加2.33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以你单位2016年9月增值税应纳税额77.60元为计征依据,按2%费率计算,对你单位追缴2016年9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55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5.43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43元、教育费附加2.33元、地方教育附加1.55元。(税乎网注,共计9.3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