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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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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要点汇总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日期:2019.5.27

       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的重大举措。那么,广大缴费人在非税收入方面享受到的政策红利具体有哪些呢?下面汇总了中央、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有关非税收入优惠政策的要点:

广东省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要点汇总表

项目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执行期限
教育费附加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 号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10年5月25日起执行
2 《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 号 免收“校舍安全工程”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0年6月28日起执行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4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 号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月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5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 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018年7月27日起执行
地方教育附加 1 《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 号 免收“校舍安全工程”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0年6月28日起执行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3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 号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月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4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 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018年7月27日起执行
文化事业建设费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2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2倍。 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3 《关于调整2018-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18〕219号 2018年至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按2017年度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量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2013年11月19日起执行
3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4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 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2013年11月19日起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1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一)农业生产用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二)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买入方在最终销售环节向用户收取);(三)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2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2013年11月19日起执行
3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1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发〔2000〕10号)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以及农民使用宅基地建房免缴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2000年8月28日起执行
2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 取消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 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3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4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费。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4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对企业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级及市县级收入;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其他市县对企业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级及市县级收入。 2016年4月1日或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5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将《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80号)所规定的免征对象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工会经费 1 《关于不足二十五人企业工会经费收缴问题的函》(粤工总函〔2013〕129号 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2013年8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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