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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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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办事指南

来源:中山市税务局

日期:2019.5.31

1、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办事指南(个人转让购买所得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提交资料:
转 让 方 1.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裁决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表);
2.身份证明(法院裁决的不需提供);
   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买卖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拍卖过户和法院裁决的不需提供);
(1)房产属公开拍卖取得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属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供法院裁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原值
(1)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所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等(如遗失相关资料,可以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存档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增值税采用重置价格方法据实清算的,提供重置评估价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价格评估:如属非住宅转让的提交房产平面图、用地图;
6.房地产属房改房或解困房,提交《政策性住房产权转移登记卡》。
受 让 方 1.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省籍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网签备案→交易双方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一窗受理”窗口(设在行政服务中心或自然资源局办证大厅)进行资料提交→税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业务
注:1、上述业务办理需转让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提交资料中1-3点中的原件为不动产登记部门所需资料,其它为税务部门所需资料。
◆税率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税种 转让类型 个人
转让方 增值税 非住宅 (转让收入-房产购置原价)×5%
住宅 未满2年,转让收入×5%
超过2年(含),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住宅、非住宅 增值税税额×7%(城区(注①))或5%(镇区)
教育费附加 住宅、非住宅 增值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 住宅、非住宅 增值税税额×2%
个人所得税 住宅 (转让收入-住房原值-合理费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20%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住房转让收入的3%核定征收
转让五年唯一生活用房免征
非住宅 (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费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20%
土地增值税 住宅 免征
非住宅 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注 ②) 增值额=房产转让收入-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报告的,增值额=房产转让收入-购房发票所载金额×[1+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间隔年数×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印花税 住宅 免征
非住宅 合同金额×0.05%
受让方 契税 住宅 家庭唯一住房 90㎡及以下 成交价格×1%
90㎡以上 成交价格×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及以下 成交价格×1%
90㎡以上 成交价格×2%
家庭二套以上住房 成交价格×3%
受让方为企业 成交价格×3%
非住宅 成交价格×3%
印花税 住宅 免征
受让方为企业 合同金额×0.05%
非住宅 合同金额×0.05%
住宅、非住宅 权利证照贴花每件5元
注:①城区指东区(含五桂山)、石岐区、西区、南区、开发区
    ②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根据增值率确定使用税率,税率表如下:
档次 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 增值率≤50% 30% 0 增值额×30%
2 50%<增值率≤100% 40% 5% 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 100%<增值率≤200% 50% 15%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率>200% 60% 35%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代开发票范围: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且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没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如对提交资料、办理流程、适用税率、代开发票范围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提交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无法自行打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等)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一窗受理”窗口咨询。

2、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办事指南(个人转让自建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提交资料:
转 让 方 1.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裁决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表);
2.身份证明(法院裁决的不需提供);
   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买卖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拍卖过户和法院裁决的不需提供);
(1)房产属公开拍卖取得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属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供法院裁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原值
(1)原取得土地的发票、税票,建筑工程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遗失相关发票,可以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存档资料);
(2)土地增值税采用重置价格方法据实清算的,提供重置评估价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价格评估:如属非住宅转让的提交房产平面图、用地图;
6.房地产属房改房或解困房,提交《政策性住房产权转移登记卡》。
受 让 方 1.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省籍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网签备案→交易双方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一窗受理”窗口(设在行政服务中心或自然资源局办证大厅)进行资料提交→税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业务
注:1、上述业务办理需转让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提交资料中1-3点中的原件为不动产登记部门所需资料,其它为税务部门所需资料。
◆税率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税种 转让类型 个人
转让方 增值税 住宅、非住宅 转让收入×5%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住宅、非住宅 增值税税额×7%(城区(注①))或5%(镇区)
教育费附加 住宅、非住宅 增值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 住宅、非住宅 增值税税额×2%
个人所得税 住宅 (转让收入-建造成本-合理费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20%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住房转让收入的3%核定征收
转让五年唯一生活用房免征
非住宅 (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费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20%
土地增值税 住宅 免征
非住宅 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注②) 增值额=房产转让收入-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印花税 住宅 免征
非住宅 合同金额×0.05%
受让方 契税 住宅 家庭唯一住房 90㎡及以下 成交价格×1%
90㎡以上 成交价格×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及以下 成交价格×1%
90㎡以上 成交价格×2%
家庭二套以上住房 成交价格×3%
受让方为企业 成交价格×3%
非住宅 成交价格×3%
印花税 住宅 免征
受让方为企业 合同金额×0.05%
非住宅 合同金额×0.05%
住宅、非住宅 权利证照贴花每件5元
注:①城区指东区(含五桂山)、石岐区、西区、南区、开发区
   ②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根据增值率确定使用税率,税率表如下:
档次 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 增值率≤50% 30% 0 增值额×30%
2 50%<增值率≤100% 40% 5% 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 100%<增值率≤200% 50% 15%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率>200% 60% 35%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代开发票范围: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且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没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如对提交资料、办理流程、适用税率、代开发票范围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提交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无法自行打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等)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一窗受理”窗口咨询。

3、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办事指南(个人转让受赠/继承所得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提交资料:
转 让 方 1.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裁决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表);
2.身份证明(法院裁决的不需提供);
    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买卖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拍卖过户和法院裁决的不需提供);
(1)房产属公开拍卖取得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属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供法院裁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来源证明
(1)转让受赠房产,提供原赠与环节的赠与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转让继承或接受遗赠房产的,提供原继承或接受赠与环节的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原值(如遗失相关资料,可以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存档资料)
(1)原取得方式属购买房屋的,提供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所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原取得方式属自建房屋的,提供原取得土地的发票、税票,建筑工程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价格评估:如属非住宅转让的提交房产平面图、用地图;
受 让 方 1.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省籍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网签备案→交易双方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一窗受理”窗口(设在行政服务中心或自然资源局办证大厅)进行资料提交→税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业务
注:1、上述业务办理需转让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提交资料中1-3点中的原件为不动产登记部门所需资料,其它为税务部门所需资料。
◆税率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税种 转让类型 个人
转让方 增值税 非住宅 转让收入×5%
住宅 原取得方式为购买 未满2年,转让收入×5%
超过2年(含),免征
原取得方式为自建 转让收入×5%
城市维护建设税 住宅、非住宅 增值税税额×7%(城区(注①))或5%(镇区)
教育费附加 住宅、非住宅 增值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 住宅、非住宅 增值税税额×2%
个人所得税 住宅 (转让收入-原购置成本-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20%
转让五年唯一生活用房免征
非住宅 (转让收入-原购置成本-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20%
土地增值税 住宅 免征
非住宅 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注②)
印花税 住宅 免征
非住宅 合同金额×0.05%
受让方 契税 住宅 家庭唯一住房 90㎡及以下 成交价格×1%
90㎡以上 成交价格×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及以下 成交价格×1%
90㎡以上 成交价格×2%
家庭二套以上住房 成交价格×3%
非住宅 成交价格×3%
印花税 住宅 免征
非住宅 合同金额×0.05%
住宅、非住宅 权利证照贴花每件5元
注:①城区指东区(含五桂山)、石岐区、西区、南区、开发区
   ②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根据增值率确定使用税率,税率表如下:
档次 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 增值率≤50% 30% 0 增值额×30%
2 50%<增值率≤100% 40% 5% 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 100%<增值率≤200% 50% 15%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率>200% 60% 35%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代开发票范围: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且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没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如对提交资料、办理流程、适用税率、代开发票范围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提交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无法自行打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等)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一窗受理”窗口咨询。

4、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办事指南(个人赠与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提交资料:
(一)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房产所有权证;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不动产赠与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二)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房产所有权证;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不动产赠与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
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三)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
2.有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3.房产所有权证;
4.接受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四)其它无偿赠与的,受赠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房产所有权证;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不动产赠与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五)价格评估:如属赠与非住宅的提交房产平面图、用地图;
◆办理流程:交易双方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一窗受理”窗口(设在行政服务中心或自然资源局办证大厅)进行资料提交→税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业务
注:1、上述业务办理需转让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提交资料中1-3点中的原件为不动产登记部门所需资料,其它为税务部门所需资料。
◆税率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税种 个人
赠与方 增值税 个人将房产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或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免征
其他情形视同销售,参见“转让购买所得房产”或“转让自建房产”或“个人转让受赠/继承所得房产”
城市维护建设税 同上
教育费附加 同上
地方教育附加 同上
土地增值税 个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不征
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免征
其他情形视同销售,参见“转让购买所得房产”或“转让自建房产”或“个人转让受赠/继承所得房产”
印花税 合同金额×0.05%,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印花税 合同金额×0.05%,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权利证照贴花每件5元
契税 合同金额×3%,未标明房屋价值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代开发票范围: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且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没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如对提交资料、办理流程、适用税率、代开发票范围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提交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无法自行打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等)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一窗受理”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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