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102823464712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简易征收
内容:
一般纳税人外购砂石经过洗选、粉碎加工后出售,能不能视同自产的砂石料选择简易征收呢?
咨询人:
郑智霖
咨询时间:
2021-10-28 23:4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29 16:06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外购砂石经过洗选、粉碎加工后出售这个行为是属于对砂石进行加工处理,而非企业自行采掘原矿。采掘原矿是需具备资质:自然资源部门颁布的《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因此,贵企业的加工砂石行为不能视同为自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行电话咨询,衷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12366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