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72015493324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私车公用报销的加油过桥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内容:
员工自己驾车公办,公司按1公里1元给予报销(进管理费用-差旅费),有加油发票和过桥费发票,无租车协议。请问报销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另,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谢谢!
咨询人:
张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7-20 15:4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7-22 16:27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提供出租汽车服务可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相关税费将在代开前征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