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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股票股利(红股)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税中如何处理?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02318045201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股票股利(红股)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税中如何处理?

内容:

A公司系国内公司,持有国内上市公司B股票1万股,面值1元/股,超过12个月;收到上市公司派发红股1万股。请问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收到的红股1万股是否按面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收益)1万元,再将期视为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1万元?相当于对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咨询人:

黄林楷

咨询时间:

2020-10-23 17:5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29 16:32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上述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收到的红股属于股息、红利,应按规定确认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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