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81012505353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竞业限制补偿金
内容:
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给离职员工,按月支付,需要支付2年的。那么这笔钱应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何钰萍
咨询时间:
2021-08-10 12: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18 16:30
回复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的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2020年江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8219元,因此,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我市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为264657元。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拔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