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10714323905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高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内容:
您好,高新企业的证书日期是2017年12月,请问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能享受加计扣除吗?重新评审的高新证书要在什么时候取得才能享受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谢谢!
咨询人:
任华琼
咨询时间:
2021-01-07 14:2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1-08 10:57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