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2110117322376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非房开企业转让工业园区厂房
内容:
我们是中山的一家废旧产品回收企业,目前在建设工业园区厂房,土地性质:工业用地,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无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们套用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品房模式。开发完成后,我们对外转让工业园区厂房,该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呢?是按旧房还是开发产品缴纳?
咨询人:
柏先生
咨询时间:
2022-11-01 17:3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1-04 17:22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并告知相关情况,如需了解更多情况,建议您提供详细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