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2021414503702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和每月通讯费补贴的标准
内容:
您好,公司按照公司制度一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和每月通讯费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对这个补贴金额的“标准”广东省或者中山市是否对这个金额有明确的规定?
咨询人:
邹小姐
咨询时间:
2022-02-14 14: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2-16 17:24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并告知相关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