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东  >  佛山市税务局:跨区域工程项目施工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佛山市税务局:跨区域工程项目施工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3014300398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跨区域工程项目施工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深圳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在省内承接多个建筑工程,6月份跨区域预缴增值税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按0.4%预征个人所得税,7月份跨区域预缴增值税时,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通知:执行税总(2015)52号文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改由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现遇到申报问题工程(外经证在有效期内):1、由于合同签订滞后,工期短的小项目已经竣工,竣工前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在公司注册地进行申报,现在开票收款预缴税费时,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全员申报?2、工程竣工后,业主按规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未开票)要2年后返还,2年内可否停止项目所在地个人所得税申报,开票收款预缴税费的次月恢复申报?

咨询人:

赵长生

咨询时间:

2021-07-30 14:3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03 11:21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对于建筑安装业跨地区经营的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跨地区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跨地区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不是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目前暂无2年内停止申报项目所在地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