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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税务局:企业合并,被合并方未抵扣建安分包款转移到合并方进行抵扣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71308331914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合并,被合并方未抵扣建安分包款转移到合并方进行抵扣

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按上述规定,进项税能够进行转移抵扣。那属于实行简易计税的建安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被合并方尚未扣除的已支付的分包款,是否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合并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时,转移到合并方继续扣除?

咨询人:

彭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7-13 08:3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14 16:56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您所反映的简易计税不在该公告所表述的情形之中,建议贵公司先按简易计税的方式进行申报缴税后再合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行电话咨询,衷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12366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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