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东  >  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90158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3 15:07: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803531A):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47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7月8日对你单位 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6年3月至6月期间向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0份,发票代码均为440015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566839至12566863,26959952至26959976,26972089至26972113,26991316至26991340,34632962至34632991,34633012至34633031,34569983至34570000,34644297至34644321,34571821至34571827, 金额合计19,806,176.83元,税额合计3,367,049.90元,价税合计23,173,226.7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东路支行提供的你单位账户信息;(2)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和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进、销项发票明细、进销比对等资料;(3)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相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虚构经营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上述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行为,发票代码均为440015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566839至12566863,26959952至26959976,26972089至26972113,26991316至26991340,34632962至34632991,34633012至34633031,34569983至34570000,34644297至34644321,34571821至34571827, 金额合计19,806,176.83元,税额合计3,367,049.90元,价税合计23,173,226.73元的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税务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4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4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3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