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茂名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6 09:54: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216808)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茂税稽处〔2021〕11号)(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茂名市税务局迎宾区办公楼417室(地址:茂名市迎宾二路143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茂名市沃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茂税稽处〔2021〕10号
茂名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16808):
我局于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6月3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你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茂名市XX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XXX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1份(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21501426-21501429、21570854-21570856;发票代码4400144130,发票号码12602909—12602917、12678676- 12678691、12708040、12511659-12511676),金额合计4,557,416.90元,税额合计774,760.90元,价税合计5,332,177.8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对公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涉案人员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其他涉案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2.你公司虚开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你公司及其他涉案公司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4.其他涉案公司的税务登记及其变更信息;
5.对你公司的实地勘察现场笔录、音像记录;无法联系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李雪萍的音像记录;
6.向你公司邮寄《税务检查通知书》被退回的回执;
7.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照片和音像记录;
8.你公司与其他涉案公司在税务系统的发票电子底账;
9. 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记录与证明;
10.你公司2015-2017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上述第1至4项证据证明你公司与接受虚开发票的3户企业虚构交易款项的收付,你公司收到发票反映的款项后,通过陆续转账最终回流至3户接受你公司虚开发票企业的相关人员;上述第5至7项证据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上述第8项证明你公司与接受你公司虚开发票的3户企业的交易无真实货物运输;上述第9至10项证据证明你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并开具了以上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于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茂名市XX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XXX化工有限公司开具51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若对我局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6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内容(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