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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A公司和B公司为关联企业,A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部份借款转借给B公司。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请问:1、A公司要交增值税吗,2、A公司要开利息发票给B公司吗?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63014493735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借款利息

内容:

A公司和B公司为关联企业,A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部份借款转借给B公司。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请问:1、A公司要交增值税吗,2、A公司要开利息发票给B公司吗?

咨询人:

梁生

咨询时间:

2021-06-30 14:4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01 10:56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A公司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B公司开具发票,符合免税政策的选择“免税”开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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