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1年第805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30 15:01: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XXXNW425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629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62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62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629号
广州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XXXUNW4250)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5月26日对你(单位)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9月30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期间向他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0份,车价及价外费用合计2,657,374.34元,增值税税额合计345,458.66元,价税合计3,002,833.00元。其中:开具正数发票36份,车价及价外费用合计2,452,743.37元,增值税税额合计318,856.63元,价税合计2,771,600.00元;开具正数作废发票4份,车价及价外费用合计204,630.97元,增值税税额合计26,602.03元,价税合计231,233.00元。(详见《广州冠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第七环境保护所出具的《租赁情况说明》;2.你单位的购票记录及相关发票的信息资料;3.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资料;4.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的资金交易资料;5.你单位税务登记资料及社保记录查询等资料;6.相关企业的外调资料。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4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为2,657,374.34元,虚开税额为345,458.6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