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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办理惠州市惠东县黄埠镇工业房产土地增值税时,为何相关部门不允许核定征收?相关房产是参与法院拍卖获得

惠州市惠东县土地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12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办理惠州市惠东县黄埠镇工业房产土地增值税时,为何相关部门不允许核定征收?相关房产是参与法院拍卖获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惠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1

答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转让旧房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第十条: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第二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因此,在计征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时,优先按照取得评估价格方式确认成本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您咨询的问题涉税层面复杂,为确保您咨询的准确性,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平山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0752-8921199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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