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61104530860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居住未满183天,非居民个人
内容:
你好:去年因疫情关系导致在境内实际居住未满183天,但有工作事实(网络办公),单位有正常拨薪扣缴所得税,有申请扶养专项扣除,请问是否需要进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咨询人:
林女士
咨询时间:
2021-06-11 04:5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15 10:56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我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一国两制和税收管辖权的缘故,我国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暂不包括港澳台。 请您对照相关文件,核对自己的实际情况。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河南岸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0752-2536377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