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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湛江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湛江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湛税稽处〔2021〕19号

发布时间:2021-06-08 17:04: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湛江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XXX6A4P3P)

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至2021年4月8日对你公司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电子底账系统等税收应用平台,综合分析有关数据和资料,发现你公司2017年2月27日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具体情况如下:

1.登记信息虚假

(1)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注册地址为湛江市赤坎区百姓中路三横12号202房,法定代表人曾兵平、电话号码13120868738。拨打曾兵平电话13120868738,提示“无法接通”,未能联系上法定代表人曾兵平。

检查人员到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你公司的档案资料,在《租赁合同》里发现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的房产的出租方为郭志宏,合同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经检查人员到注册登记地居委会进行调查,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的房产并非为《租赁合同》里的出租方郭志宏所有。注册地址上的建筑房产所有人为覃海艳。覃海艳出具《情况说明》称,其本人在2017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未将湛江市赤坎区百姓中路三横12号楼房的202号房出租给曾兵平,也未出租给你公司。

检查人员到你公司注册地址湛江市赤坎区百姓中路三横12号202房进行现场核查。检查人员找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中路三横12号,发现该建筑是一幢7层楼房,一楼大门紧锁,该建筑门口及外侧墙面均没有发现悬挂有“湛江市湛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公司招牌。检查人员尝试敲门,无人应答,后来通过当地居委会人员联系业主并出具《情况说明》。

检查人员于2018年6月19日以EMS邮递方式向你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寄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湛国税稽检通一〔2018〕35号),2018年6月20日邮递人员退回该快件,快件标注空号。

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在原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通知公告/涉税公告栏公告《税务检查通知书》(湛国税稽检通一〔2018〕35号);于2018年8月2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告《税务事项通知书》(湛税稽税通〔2018〕38号)。以上两份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已满30日,视为送达。你公司仍未与我局取得联系并处理相关涉税事项。

(2)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实地核查视频资料、《现场笔录》;

②多次拨打法定代表人曾兵平的电话号码13120868738,提示为“无法接通”的视频资料;

③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你公司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合同》;

④覃海艳出具的《情况说明》;

⑤《税务检查通知书》(湛国税稽检通一〔2018〕35号)EMS快递退件;

⑥原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外网公告《税务检查通知书》(湛国税稽检通一〔2018〕35号)截图;

⑦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外网公告《税务事项通知书》(湛税稽税通〔2018〕38号)截图。

2.企业进销异常

(1)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查询数据及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出具的资料反映:

在检查所属期内,你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领取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拾万元(二联无金额限制版)25份。

2017年2月27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合计661,941.76元,税额19,858.24元,价税合计681,8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内容为技术咨询费,购货方名称是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全景一户式查询,你公司没有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的购进记录,也没有发生生产经营必须发生的费用。

(2)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出具的《湛江市湛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发票领用信息查询》、《存根联明细》;

②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全景一户式模块查询的《抵扣联明细》和《发票联明细》打印截图,通过对上述信息进行比对,你公司没有货物和劳务的购进信息。

3.生产经营异常

(1)你公司2017年1月19日成立,2017年1月20日领用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一季度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均已申报,但至今未缴纳税款。你公司未申报2017年一季度及之后的企业所得税,也未申报2017年二季度及之后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原赤坎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人员于日常管理中发现异常,尝试通过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无法联系上,随后又向你公司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开展实地核查等工作,确认你公司已失联,遂于2017年8月10日将你公司转为非正常户。

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你公司2017年1月20日领取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拾万元(二联无金额限制版)25份。2017年2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合计661,941.76元,税额19,858.24元。其余18份未开具,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全景一户式的存根联明细功能中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合计661,941.76元,税额合计19,858.24元,价税合计681,800元,虽已申报但至今未缴纳税款,且在你公司银行账号流水中没有人工工资支出。你公司社保状态为非正常户,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无社保缴费记录。

(2)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情况查询提取你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增值税申报表、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

②原赤坎区国家税务局所出具的《非正常户认定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及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出具的《湛江市湛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开具情况说明》;

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全景一户式模块查询的《存根联明细》打印截图。

④广东省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的《单位综合信息查询》和《申报缴款分户查询》打印截图。

4.资金交易异常

(1)你公司在原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报备的银行账户账号是44050168895000000148,开户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通过查询你公司存款账户44050168895000000148的开户资料以及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账户流水发现,你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13时59分收到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账681,800元,金额与你公司2017年2月27日开具给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总金额一致。你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14时22分转账681,800元给深圳市金运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运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14时40分转账651,120元给肖奇馥,转账30,680元给黄李武。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从未开具发票给深圳市金运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没收到深圳市金运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经协查,深圳市金运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状态为非正常。你公司存款账户44050168895000000148没有发生过正常经营所应当发生的经营费用,资金快进快出,同一笔等额资金短期内(24小时内)在受票方账户、开票方账户、个人银行账户之间快速流动,过渡性质明显。

(2)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存款账户(银行)信息查询你公司的打印截图;

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反馈的你公司44050168895000000148银行账户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银行流水等资料。

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反馈的深圳市金运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011500040022531银行账户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银行流水等资料。

综合企业登记注册地址信息虚假、无生产经营场所、进销异常不符合经营常规、无人工成本、无项目外包支出、开具发票后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及资金交易异常等多方面证据,证实你公司无能力为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上述合同记载的技术服务,你公司所开具7份发票的票载信息与实际经营不符,因此认定你公司在2017年2月27日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份,发票金额合计661,941.76元,税额合计19,858.24元,价税合计681,8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共计7份(发票代码:4400163320,发票号码:16777653-16777659),发票金额合计661,941.76元,税额合计19,858.24元,价税合计681,8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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