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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为股权转让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直接进损益?

受理号:

2440000002019100716461740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相关税费(为转让方缴纳的股权转让个税)能否直接进损益?

内容:

老师好,企业收购过程中,收购价格约定1000万(此价格不含相关税费),并且约定并购中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其中为转让方缴纳的个税、印花税等收购方是否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能否作为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希望此问题不要公开回复,谢谢。

咨询人:

李女士

咨询时间:

2019-10-07 16:4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10-16 16:06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在合同约定税费由受让方承担的情况下,纳税义务仍属于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价款及为转让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均应计入转让方转让股权的收入,并体现在相关凭证中。受让方凭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若上述税费未计入转让方转让股权的收入中,受让方不能以转让方名义缴纳的税费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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