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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企业直接捐赠给防疫医院应对疫情的物品,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申报?

企业直接捐赠给防疫医院应对疫情的物品,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申报?

发布时间:2021-04-08 17:01: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企业直接捐赠给防疫医院应对疫情的物品,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申报?

答: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企业符合规定的疫情防控捐赠在会计账务处理时列入“营业外支出”,在预缴时已进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于年度汇缴时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选择填报“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项目即可,不需要对该项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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