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2511092283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城市更新回迁物业增值税
内容:
您好,现有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惠州市仲恺区,回迁物业视同销售计入增值税销项后,该视同销售收入可否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增值税中进项抵扣额的土地成本里?还是计入增值税进项?谢谢答复!
咨询人:
陈韬文
咨询时间:
2021-03-25 11:0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29 17:31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您参考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核定自己的实际情况。因您咨询的问题涉税层面复杂,为确保您咨询的准确性,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和畅六路)联系电话: 0752-3702000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