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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为什么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第四条规定?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1209090893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为什么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第四条规定?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可以使用该发票的复印件代替,这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操作。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比增值税普通发票更加重要、管理更加严格的一种发票,丢失了可以用复印件代替,为什么不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不可以参照操作呢?仅仅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没有提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还是需要到税局挂失,操作比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加复杂。

咨询人:

卢辉必

咨询时间:

2021-03-12 09:0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12 17:15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其他普通发票建议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凭开票方单位证明、发票挂失文书及相关发票联次的复印件代替丢失的发票原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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