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环市税务所关于社会保险事项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蓬税环社告字〔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3-09 15:45: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用人单位全称:江门市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15EC0H 单位社保号: 711XXX7283)
因你单位在注册地没有经营(注册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XXX室),且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本文书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蓬税环社事告〔2021〕3号《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环市税务所社会保险事项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环市税务所社会保险事项告知书》(蓬税环社事告〔20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环市税务所
2021年03月0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环市税务所社会保险事项告知书》(蓬税环社事告〔2021〕3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环市税务所社会保险事项告知书
蓬税环社事告〔 2021 〕3号
江门市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0H,单位社保号:711XXX283)
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7日依法对你单位实施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及你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告知如下:
经调查,在与肖XXX存在劳动关系的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你单位未依法为肖XXX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和第四条;《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第三条第(三)项等规定及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参照当地人社部门提供的对应时段当地缴费比例和基数,你单位应当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伍佰玖拾玖元叁角柒分¥16599.37元(不含滞纳金),具体明细见附件《应缴社会保险费明细》。
若你单位对以上调查结果有异议的,请你单位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携相关资料至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三街20号402室进行申辩,逾期未申辩的,我局将按照《应缴社会保险费明细》产生社会保险费应征数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附:《应缴社会保险费明细》
联系人:赖XXX 联系电话:32XXX3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03月05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被查对象和税务机关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