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惠州市X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02 14:44:58来源: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以下13户企业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涉案企业名单(税乎网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惠税稽处〔2021〕19号
惠州市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15YLB07)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生产经营地址虚假、银行账户虚假并具备申报异常、人员异常、工商代办人异常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74731609至74731625,共开具发票金额1622854.81元,发票税额48685.66元,价税合计为1671540.4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记录资料;(2)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认定非正常户的资料;(3)你公司纳税申报查询记录和未申报记录;(4)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关于你公司发票领购和开具查询记录。社保系统记录查询资料;(5)银行账户备案查询情况;(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惠州市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认定其存续期间对外开具的上述17份发票(金额1622854.81元,税额48685.66元,价税合计为1671540.47元)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