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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快递公司),转售二手固定资产(车辆),可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0316332526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一般纳税人(快递公司),转售二手固定资产(车辆),可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内容:

一般纳税人(快递公司),转售二手固定资产(车辆),可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政策文件吗?

咨询人:

黎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3-03 16:3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04 17:09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3%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的,且购买方不为消费者个人的,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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