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何在开发项目间进行分摊?
发布时间:2021-02-18 16:27: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清算单位内发生的成本、费用,能按照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按照直接成本法计入相应房地产类型扣除;不能按照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成本、费用,原则上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可按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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