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之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7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您好。本人收到一份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均由“微信平台”开具的深圳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单位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请问:
1、该发票是否合规,是否符合财务记账凭证的要求,是否可作为报销凭证及记账凭证。
2、税务机关对于发票的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的要求,是否必须为自然人(即真实的姓名)?其中收款人和复核人可否为同一人?
谢谢
附件
微信公众号认证发票.png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此外,涉及深圳市的税收征管问题,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深圳市12366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