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19-04-12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你好,目前我司是批发零售业,企业确实有研发投入,因行业无法立刻更改,目前未能正常进行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如后期更改为制造业或允许加计扣除的行业,是否可追溯享受?非常需要您的回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22
答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四点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