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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罗定市华城服装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罗定市华城服装有限公司)

云税稽公告送达〔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1-12 12:07: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罗定市华城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381MA4X1MAK7Y)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云税稽处〔2020〕37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云税稽处〔2020〕3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云税稽处〔2020〕3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罗定市华城服装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云税稽处〔20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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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华城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381MA4X1MAK7Y)

我局(所)于2018年12月25日至2020年7月17日对你(单位)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1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司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5份。

经检查,你司在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5份,共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185份,发票金额18,107,990.03 元,税额2,959,798.77元,价税合计21,067,788.80元,具体情况如下:

1.你司账载2017年向上海馨予纺织品有限公司购入棉布71,720米,2017年11月29日取得上海馨予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代码3100173130,发票号码28947427-28947439,货物名称:棉布,发票金额1,297,771.60

元,发票税额220,621.20元,价税合计1,518,392.80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你司于2018年8月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为220,621.20元。

2.你司账载2017年向苏州凡特布业有限公司购入棉布111,224米,2017年12月29日取得苏州凡特布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35325635-35325654,货物名称:棉布,发票金额1,972,279.48元,发票税额335,287.52元,价税合计2,307,567.00 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3.你司账载2017年向上海仝敬纺织有限公司购入棉布39,265米,2018年2月6日取得上海仝敬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3100174130,发票号码04261555- 04261561,货物名称:棉布,发票金额698,044.42元,发票税额118,667.58元,价税合计816,712.00 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4.你司账载2018年向深圳市新亨实业有限公司购入针织布62,000公斤,2018年3月23日取得深圳市新亨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发票代码4403173130,发票号码04875708 - 04875733,货物名称:针织布,发票金额2,543,589.78元,发票税额432,410.22元,价税合计2,976,000.00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5.你司账载2018年向湖北金益纺织有限公司购入涤纶线0.47吨,2018年4月13日取得湖北金益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13709870,货物名称:涤纶线,发票金额7,863.25元,发票税额1,336.75元,价税合计9,200.00 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6.你司账载2018年向咸阳清水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购入针织布31,915公斤,2018年5月25日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份,发票代码6100171130,发票号码01950765-01950777,货物名称:针织布,发票金额1,293,107.79元,发票税额206,897.21元,价税合计1,500,005.00 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你司于2018年8月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为206,897.21元。

7.你司账载2018年4月11日向常州莉湿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布匹60,108公斤,2018年5月30日取得常州莉湿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23964247-23964271,货物名称:针织布,发票金额2,487,227.54元,发票税额397,956.46元,价税合计2,885,184.00 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你司于2018年8月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为397,956.46元。

8.你司账载2018年向陵仙君纺织科技(常州)有限公司购入棉布120000码、针织布57600公斤,2018年7月29日、2018年7月30日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200181130、3200182130,发票号码24339855-24339879、22514106-22514130,货物名称:棉布、针织布,发票金额4,969,654.99元,发票税额795,145.01元,价税合计5,764,800.00 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9.你司的购销合同和送货单显示你司2018年向东台仙威服饰有限公司购入针织布36,220公斤, 2018年5月30日取得东台仙威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3200162160,发票号码10327334-10327348,货物名称:针织布,发票金额1,498,758.56元,发票税额239,801.44元,价税合计1,738,560.00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你司于2018年8月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为239,801.44元。

10.你司账载2018年向沈阳证律纺织品有限公司购入针织布12025公斤,2018年7 月27日沈阳证律纺织品有限公司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2100173130,发票号码04135484-04135488,货物名称:针织布,发票金额497,586.20元,发票税额79,613.80元,价税合计577,200.00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11.你司账载2018年向东台勇前服装有限公司购入针织布14496公斤,2018年7月30日取得东台勇前服装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200162160,发票号码10662735-10662740,货物名称:针织品,发票金额599,834.46元,发票税额95,973.54元,价税合计695,808.00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12.你司账载2018年支付广州市梓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费,2018年5月12日取得广州市梓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19942662,服务名称:代理运费,发票金额26,754.72元,发票税额1,605.28元,价税合计28,360.00 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13.你司账载2018年向广州市恒酷贸易有限公司购入工业缝纫机108台,2018年6月21日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4400174130,发票号码16715306-16715308,货物名称:SIRUBA银箭牌工业缝纫机、工业缝纫机,发票金额215,517.24元,发票税额34,482.76元,价税合计250,000.00 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综上所述,你司涉嫌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5份,发票金额共18,107,990.03元,进项税额共2,959,798.77元,价税合计21,067,788.80元,其中2017年度累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55,908.72元,进项税额转出0.00元; 2018年1-8月累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403,890.05元,进项税额转出1,065,276.31元。

你司上述交易的票货款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交易1:经向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协查证实,上海馨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被主管税务所认定为非正常户,已经走逃。原罗定市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8月要求你司对该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失控发票申报进项税额转出。

检查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现,你司2017年12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上海馨予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00元,剩余1,468,392.80元大额应付货款未支付。资金流存在即进即出的异常情况,所支付的货款50,000.00元来自于下游企业厦门楚登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楚登”),到账当日即进即出,具体如下:2017年12月15日收到厦门楚登71,660.00元,即进即出流向上海馨予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0.00元,资金具体流向为:厦门楚登尾号5381账户转厦门楚登尾号911账户462,665.00元--楚登911账户--你司71,660.00元--上海馨予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0.00元。

你司账上没有与该项交易相关的物流凭据或运费支付记载,只有送货凭单和进仓单。

交易2: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9年1月18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苏州凡特布业有限公司为你司所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

检查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现,你司应付苏州凡特布业有限公司货款2,307,567.00 元未支付;你司账上没有与该项交易相关的物流凭据或运费支付记载,只有送货凭单和进仓单。

交易3:经发函向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协查证实,上海仝敬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被主管税务所认定为非正常户,已经走逃,上海仝敬纺织有限公司与你司无资金往来。

检查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现,该项交易未支付货款,你司账上没有与该项交易相关的物流凭据或运费支付记载,只有送货单和进仓单。

交易4:经发函向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协查证实,深圳市新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亨”)于2018年8月24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已经走逃。

检查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现,你司2018年6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深圳新亨共支付货款103,000.00元,剩余2,873,000.00元大额应付货款未支付。资金流转存在异常情况,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19日转给深圳新亨18,000.00元,具体资金流转为:2018年6月15日广州市晋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晋裕”)尾号为0384账户转146,783.34元至广州晋裕(尾号为0792账户),其中146,531.52元接着转至你司(尾号为663账户),你司(尾号为663账户)于2018年6月19日转给深圳新亨18,000.00元。

(2)2018年6月19日转给深圳新亨24,000.00元,具体资金流转为:广州晋裕(尾号为0792账户)退税款于2018年6月15日转146,531.52元至你司(尾号为663账户),其中127,000.00元转至你司法定代表人邓小中(9375账户),款项接着转至卢许均(尾号为2792账户)45,000.00元、42,000.00元、 40,000.00元(2018年6月16日转账),卢许均(尾号为2792账户)又于2018年6月19日转给包雪燕(0271账户)23,500.00元,然后转给你司23,500.00元,最后转给深圳新亨24,000.00元。

(3)2018年6月19日转给深圳新亨40,000.00元。具体资金流转为: 2018年6月19日深圳市丹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17,100.00元、22,800.00元至蔡坤建(尾号3754账户),然后从蔡坤建(尾号3754账户)转给你司法定代表人邓小中尾号9375账户17,100.00元、22,800.00元,其中39,880.00元接着转至你司(尾号为663账户),接着转22,000.00元至深圳新亨(尾号1807账户),你司(尾号为663账户)于018年6月20日又转给深圳新亨(尾号1807账户)18,000.00元。

(4) 2018年6月20日深圳市丹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20,900.00元至蔡坤建(尾号3754账户),然后从蔡坤建(尾号3754账户)转20,900.00元至你司法定代表人邓小中尾号9375账户,接着转21,000.00元至你司(尾号为663账户),最后转21,000.00元至深圳新亨(尾号1807账户)。

你司账上没有与该项交易相关的物流凭据或运费支付记载,只有送货凭单和进仓单。

交易5:检查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现,该项交易未支付货款,你司账上没有与该项交易相关的物流凭据或运费支付记载,只有湖北金益纺织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

交易6:经发函向咸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证实,咸阳清水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已经走逃。原罗定市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8月要求你司对该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失控发票申报进项税额转出。

检查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现,该项交易未支付货款,你司账上没有与该项交易相关的物流凭据或运费支付记载,只有送货单和进仓单。

交易7: 经发函向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协查证实,常州莉湿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1月2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常州莉湿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为你司所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原罗定市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8月要求你司对该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失控发票申报进项税额转出。

检查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现,该项交易未支付货款,你司账上没有与该项交易相关的物流凭据或运费支付记载,只有送货单和进仓单。

交易8:检查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现,该项交易未支付货款,你司对该项业务没有记账,提供的资料也没有与该项交易相关的物流凭据或运费支付凭据,只有送货单。

交易9: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东台仙威服饰有限公司为你司所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原罗定市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8月要求你司对该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失控发票申报进项税额转出。

检查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现,该项交易未支付货款,你司对该项业务没有记账,提供的资料也没有与该项交易相关的物流凭据或运费支付凭据,只有送货单。

交易10:经发函向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协查证实, 沈阳证律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沈阳证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你司无资金往来。

检查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现,该项交易未支付货款,你司没有将该笔业务记账,提供的资料也没有与该项交易相关的物流凭据或运费支付单据,只有送货单。

交易:11:检查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现,该项交易未支付货款,你司没有将该笔业务记账,提供的资料也没有与该项交易相关的物流凭据或运费支付单据,只有送货单。

对于上述1至11项交易的真实性,检查组于2019年1月2日对你司的法人代表邓小中进行了询问,邓小中称公司的进货和销售都是他舅舅郭沃新负责的,他并不清楚进货的来源和销售的对象。检查组于2019年11月15日对郭沃新进行了询问,郭沃新称他不清楚你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但有介绍过客户给邓小中,其中介绍了伍小龙给邓小中,伍小龙又介绍了卢灿英给邓小中认识,邓小中又将卢灿英介绍给罗定市经华服装有限公司的彭小华认识,你司与王良清、伍小龙、卢灿英的生意往来频繁;卢许均是卢灿英的司机,你司的货款经常通过卢许均的账户走账,实际走账的操作人是卢灿英。检查组于2019年1月30日对你司的办税人员许思良、代理记账人员陈翰瑜、你司部分资料保管人梁钦宗进行了询问,三人都声称并不了解你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交易12:经检查相关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该笔交易的资金流转异常:2018年5月16日一个名叫丁家顺尾号4467账户转159,000.00元给卢许均(尾号2792账户),当日流转至包雪燕(0271账户)88,000.00元,接着分别流转给广州市境场纺织有限公司(尾号4662账户)10,000.00元、包作聪9,000.00元、你司(尾号1663账户)68,300.00元,你司收到该笔款项后用来缴税38,393.91元、交电费1,600.96元、转给广州市梓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梓泰”)28,360.00元。

经外调核查发现,广州梓泰并没有为你司提供相关的代理和运输服务。广州梓泰出具的《业务情况说明》证实,该项交易是广州梓泰业务员商文武接受卢许均的委托办理湖北一键通互联互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和罗定市华城服装有限公司的出口订舱、报关、拖车运输业务,但广州梓泰称又把这项交易反委托给卢许均办理,并把你司转入的28,360.00元费用转出至广州梓泰监事刘伟航账户,刘伟舱扣除手续费后当日转回卢许均账户26,374.80元,相关的船运提单、装箱单和报关单证均由卢许均提供。

检查组认为,通常下级货代公司接受客户订单后会有再委托上级货代公司订舱或运输的情况,广州梓泰这种反委托客户的解释,与常理不符,实质上是卢许均在买单配票,广州梓泰的所谓反委托操作,说明实际上并没有为你司提供相关的出口代理和运输服务,相关账款即进即出,说明并没有与收入相关的资金流入,广州市梓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仅取得开票的手续费收入。

交易13:经外调核实,广州市恒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恒酷”)负责人梁慧芝提供的购销合同、转账凭据、送货清单、机械使用说明以及《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6月18日你司与广州恒酷签订购买协议,购买银箭牌工业缝纫机(型号为698D-514M2-24/ECB)数量为100台和高速包缝纫机(型号为ZJ893A-5-38)8台,货款为250,000.00元,采用银行转转方式支付。而广州恒酷又与广州番禺利恒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利恒”)、广州粤屹捷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粤屹捷”)签订购销协议,从广州利恒和广州粤屹捷采购货源。

经检查相关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你司支付给广州市恒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恒酷”)的货款25万元即进即出:

该25万元账款来源于广州晋裕的退税款,广州晋裕(尾号0348账户)于2018年5月29日收到退税款2,364,587.51元,接着转出2,350,000.00元至广州晋裕(尾号0792账户),接着从尾号0792账户转出300,000.00元货款至你司(尾号1663账户)。你司当日收到货款后转了50,000.00元至包雪燕尾号为0271账户,包雪燕即日分别转了30,000.00元、20,000.00元至熊林生、包作聪账户。你司又于2019年5月30日转了250,000.00元至广州恒酷尾号1427账户,广州恒酷即日又将250,000.00元转至广州番禺利恒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利恒”), 广州利恒于2018年5月31日转500,000.00元货款至广州银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箭”),(6月7日)再转至宁波高林银箭机电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0日现场盘点核实,你司的生产车间共有48台缝纫机旧机,盘点未发现你司有型号为698D-514M2-24/ECB银箭牌工业缝纫机和型号为ZJ893A-5-38的高速包缝纫机,但有型号为747F-514M2-24银箭牌工业缝纫机,且现场的48台缝纫机比较老旧,看起来使用年限不止两年。你司法定代表人邓小中称你司的缝纫设备大概是2017年8月购买的,由他的舅舅郭沃新从广州购买,购买的数量有80几台,有60几台在公司使用,另外有20台用于外发给工人,现场缺少的数量可能被人拿走了,购买的设备有新机也有二手机,他并不清楚设备是从哪个商家购买的。你司法定代表人所称采购时间与合同签订的时间严重不符,采购数量与合同签订数量也不一致。

根据梁钦宗的询问笔录,梁钦宗于2018年11月12日到你司清点过机器设备,当时你司全部缝纫机器共63台。

根据郭沃新的询问笔录,郭沃新称其没有负责也没有跟进过你司采购缝纫设备的事宜。

经以上调查,检查组认为:你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人均无法确认缝纫设备的购买数量、型号、金额、时间和购买人,而现场盘点的缝纫设备的实际数量、型号、成新度等与发票和合同记载不一致,货款即进即出的资金流不具有合理性,账上也没有相关的运输凭证,因此该发票事项与实际不符。

综上所述,你司与苏州凡特布业有限公司、上海仝敬纺织有限公司、湖北金益纺织有限公司、咸阳清水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常州莉湿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东台仙威服饰有限公司、沈阳证律纺织品有限公司、陵仙君纺织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东台勇前服装有限公司等9家上游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交易双方无实际货款支付、无真实货物交易;与上海馨予纺织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亨实业有限公司2家上游企业的交易虽有支付部分货款,但仍有大额货款未支付;与广州市梓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恒酷贸易有限公司2家上游企业的交易虽有支付完款项,但发票项目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司上述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属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你司应对接受虚开的1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其中,2017年度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55,908.72元,已转出0.00元,还需转出555,908.72元;2018年度应转出进项税额2,403,890.05元,已转出1,065,276.31元,还需转出2,403,890.05-1,065,276.31=1,338,613.74元,以上合计还需转出进项税额1,894,522.46(555,908.72+1,338,613.7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司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的会计凭证及附件等相关资料,证明了你司以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的事实;(2)协查资料,证明你司取得的上游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3家企业开具的已证实为虚开发票,7家上游企业已走逃失踪并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3)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清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资料,证明你司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及进项转出的事实;(4)广州市梓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对账单和《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证明该项交易的非真实性;(5)广州市恒酷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大额支付来账凭证、送货清单和《情况说明》、《购销协议》、缝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司让广州市恒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6)询问(调查)笔录五份、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查询记录资料,证明你司与上游企业交易的非真实性。

(二)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你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厦门楚登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同三益进出口有限公司、湖北一键通互联互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晋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8份,开票金额11,836,350.61 元,税额1,962,273.69 元,价税合计13,798,624.30 元,具体情况如下:

1.你司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向厦门同三益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同三益”)销售上衣、裤子、连衣裙、女装裙共108,198 件/条,你司于2017年11月6日、2017年11月7日、2017年12月12日、2018年1月9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6份(不含红冲的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27252547-27252552、27252788-27252793、27252795-27252798、27257006-27257014、27257016、27265205-27265214,金额3,387,053.36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75,799.04元,价税合计3,962,852.40元。

经发函向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协查证实,厦门同三益于2018年11月30日被主管税务所认定为非正常户,目前已走逃失联,厦门同三益与你司无资金往来。

检查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现,该项交易未收到货款,你司账上没有与该项交易相关的物流凭据或运费支付记载,只有送货单和销售出库单。

对于你司与厦门同三益交易的真实性,邓小中的询问笔录称郭沃新负责你司的进货和销售。根据郭沃新的询问笔录,郭沃新又否认自己是你司的实际经营人,并不清楚你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办税人员许思良、记账人员陈翰瑜、梁钦宗的询问笔录,三者均不清楚你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根据以上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异常情况及你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检查组认为你司与厦门同三益之间的销售交易无货款收付记录、无运输记录、无跟单人员,你司居然没有人了解该项交易,而且下游公司已走逃,因此真实性存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厦门同三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证明你司以虚开的发票登记入账;(2)协查资料,证明你司为下游企业厦门同三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厦门同三益已走逃失踪并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3)询问笔录,证明你司的相关人员对该业务交易无合理的解释。

2.你司于2017年12月向厦门楚登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楚登”) 销售上衣、裙子、裤子共29,810件/条,2017年12月11日、2017年12月12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发票代码4400163130,号码27252799-27252807、号码27257000- 27257002,金额990,325.61元,税额168,355.39元,价税合计1,158,681.00元。

经发函向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证实,厦门楚登于2018年12月13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已经走逃。

检查物流运输发现,你司的账上并没有相关的物流运输凭证或运费支付凭证,只有销售出库单。

检查资金流发现,厦门楚登向你司总共支付货款121,600.00元,资金流转存在异常情况:

①2017年11月30日林益滨(尾号5898账户)转50,000.00元至厦门楚登(尾号911账户)、2017年12月11日厦门楚登(收汇账户尾号5381账户)转厦门楚登(尾号911账户)560,757.53元-厦门楚登(尾号911账户)2017 年12月7日转罗定市经华服装有限公司536,400.00元、厦门楚登(尾号911账户)2017 年12月12日转你司500,000.00元- 2017年12月12日你司用该款项交税23,646.99元、2017年12月13日你司用该款项交税804.58元和4,204.94元、2017年12月15日你司将该款项的21,000.00元转给你司法定代表人邓小中(工行4423账户)- 2017年12月15日你司法定代表人邓小中卡取21,000.00元。

②2017年12月13日厦门楚登收汇账户(尾号5381账户)转厦门楚登(尾号911账户)462,665.00元,其中45万元经林溢滨账户再转至林溢民账户;另外12月15日16:22分自厦门楚登(尾号911账户)转出71,660.00元至你司账户,16:28分自你司账户转出50,000.00元至上海馨予纺织品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8日)转广州茂兰丰服装有限公司10000.00元、王玉蝶400.00元、(2017年12月20日)转佛山市麒广纺织有限公司11,000.00元。

对于你司与厦门楚登交易的真实性,法定代表人邓小中的询问笔录称郭沃新负责你司的进货和销售。根据郭沃新的询问笔录,郭沃新又否认自己是你司的实际经营人,并不清楚你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办税人员许思良、记账人员陈翰瑜、梁钦宗的询问笔录,三者均不清楚你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根据以上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异常情况及你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检查组认为,你司与厦门楚登之间的生产销售业务在你司管理层居然无人负责,无人了解,无人能提供合理解释,大部分货款未收取,收到的少部分货款来自省外下游企业的收汇、即进即出,再转出至省外上游企业,该交易事项不具有合理性和真实性,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涉嫌虚开增值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厦门楚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证明你司以虚开的发票登记入账;(2)协查资料,证明你司为下游企业厦门楚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厦门楚登已走逃失踪并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3)银行账户流水信息,证明你司与厦门楚登的业务交易资金流转存在异常情况;(4)询问笔录,证明你司的相关人员对该业务交易无合理的解释。

3.你司账上记载2018年3月9日、2018年4月11日向湖北一键通互联互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一键通”)销售女式上衣、女式裤子、连衣裙、男式睡衣,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7份,发票代码4400163130、4400173130,发票号码27340363- 27340381、30080390- 30080397,货物名称:女式上衣、女式裤子、连衣裙、男式睡衣,数量共41,427.00 件/条,发票金额2,468,386.46元,增值税销项税额419,625.69元,价税合计2,888,012.15元。

你司“应收账款--湖北一键通互联互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科目2018年借方记载应收货款2,888,012.15元。经查询你司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未发现你司收到湖北一键通的货款,账上附有送货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无其他相关运输凭证和运输费用的支付凭证。

对广州市梓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北一键通的报关单所记载的集装箱海运提单进行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①2018年3月3日申报的报关单上,集装箱号为YMLU5149372*1(2),货物342箱女连衣裙,毛重2358公斤,所附YANG MING(即阳明海运有限公司)的海运提单编号为YMLUN300237187。

经阳明海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核实,上述编号为YMLUN300237187的YMLU5149372海运提单非阳明海运有限公司出具。

经查,真正的2018年3月3日的YMLU5149372海运提单是货代公司上海亚致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接受客户PAK KO GARMENT FACTORY LIMITED的委托,代理集装箱YMLU5149372的整柜定舱,向阳明海运(香港)有限公司订了2018年3月3日开航的船,阳明海运出具的有关集装箱YMLU5149372的编号为YMLUN300237187海运提单上,发货人为AGLILITY LOGISTICS (SHANGHAI) LIMITED SHENGZHEN BRANCH(上海亚致力物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针织套衫、针织背心等。

②2018年3月6日的报关单记载集装箱号为HASU4490875*1(2),货物为336箱男睡衣,所附船公司为HAMBURG SUD(汉堡南美)于 2018年 3月10日出具的编号为SHDU8KCA005486的海运提单。

经汉堡南美(中国)船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核实,上述提单非汉堡南美(中国)船务有限公司出具。

经查,真正的2018年 3月10日出具的编号为SHDU8KCA005486的海运提单,记载的发货人为WENDESDAY COMPANY LIMITED ,是宁波满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委托深圳飞洋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整柜定舱并代理相关的拖车运输业务,而飞洋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又通过深圳市中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定舱,向汉堡南美(中国)船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整柜定舱,该柜货物装柜地址为:普宁流沙白马综合市场旁边,装柜联系人为陈先生,电话13543921738。经电话联系陈先生核实,该柜货物为睡衣,货主为陈先生。

对于你司与湖北一键通交易的真实性,法定代表人邓小中的询问笔录称郭沃新负责你司的进货和销售。根据郭沃新的询问笔录,郭沃新又否认自己是你司的实际经营人,并不清楚你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办税人员许思良、记账人员陈翰瑜、梁钦宗的询问笔录,三者均不清楚你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根据以上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异常情况及你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检查组认为你司与湖北一键通之间的销售交易并非是真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湖北一键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证明你司以虚开的发票登记入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海运提单等资料,以及阳明海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汉堡南美(中国)船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亚致力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满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飞洋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真实海运提单和情况说明,证明你司与湖北一键通的交易是虚假的;(3)你司银行账户流水信息,证明你司未收到湖北一键通的货款;(4)询问笔录,证明你司的相关人员对该业务交易无合理的解释。

4.你司于2018年5月8日、2018年5月9日、2018年5月10、2018年6月29日向广州市晋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晋裕”)销售男上衣、男长裤、女长裤、女装连衣裙,数量共74,480.00件/条,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份,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30080398-30080406、30080408- 30080409、30085565- 30085584、30087088- 30087107、30140852- 30140853,发票金额4,990,585.1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798,493.57元,价税合计5,789,078.75元。

你司“应收账款--广州市晋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科目2018年借方只记载应收货款4,735,993.05元,贷方记载收到货款1,160,793.39元。

你司账上附有送货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无其他相关运输凭证和运输费用的支付凭证。

经检查,你司应收广州晋裕货款共5,789,078.75元。你司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显示,2018年5月至7月共收取广州晋裕向你司货款1,287,027.71元,分别是:2018年5月29日收到300,000.00元,2018年6月7日收到150,000.00元,2018年6月14日收到147,013.11元、144,041.60元,2018年6月15日收到149,570.21元、146,531.52元,2018年6月28日收到123,636.95元,2018年7月17日收到126,234.32元。还剩4,502,051.04 元货款未收,未收的占比77.77%。资金流存在即进即出的异常情况,具体如下:

①广州晋裕(尾号0348账户)于2018年5月29日收到退税款2,364,587.51元,接着转出2,350,000.00元至广州晋裕(尾号0792账户),接着从尾号0792账户又转出300,000.00元货款至你司(尾号1663账户)。你司当日收到货款后转了50,000.00元至包雪燕尾号为0271账户,包雪燕即日分别转了30,000.00元、20,000.00元至熊林生、包作聪账户。你司又于2019年5月30日转了250,000.00元至广州市恒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恒酷”)尾号1427账户,广州恒酷即日又将250,000.00元转至广州番禺利恒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利恒”), 广州利恒于2018年5月31日转500,000.00元货款至广州银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箭”)。经调查,你司于2018年5月向广州恒酷采购108台总价25万元的缝纫机,广州恒酷又向广州利恒和广州粤屹捷缝纫设备有限公司采购货源。

②广州晋裕尾号0384账户于2018年6月7日转出619,929.81元至广州晋裕尾号0792账户,广州晋裕0792账户2018年6月13日转出货款150,000.00元至你司尾号1663账户,你司尾号1663账户于次日转出150,000.00元至法定代表人邓小中尾号9375账户,当日邓小中尾号9375账户又将150,000.00元转至邝朝彬账户。

③广州晋裕尾号4097账户于2018年6月14日转147,013.11元至你司尾号1663账户,你司于当转147,000.00元至邓小中尾号9375账户,邓小中尾号9375账户于当日又将147,000.00元转至邝朝彬账户。

④广州晋裕尾号4097账户于2018年6月14日转144,041.60元至你司尾号1663账户,你司于次日转144,000.00元至邓小中9375账户,当日9时13分又将144,000.00元转至邝朝彬账户。

⑤广州晋裕尾号0384账户于2018年6月15日转149,874.02元至广州晋裕尾号0792账户,广州晋裕尾号0792账户于当日转149,570.21元至你司尾号1663账户,你司尾号1663账户于当日转149,000.00元至邓小中尾号9375账户,接着又转148,900.00元至邝朝彬账户。

⑥广州晋裕尾号0384账户于2018年6月15日转146,783.34元至广州晋裕尾号0792账户,当日转货款146,531.52元至你司尾号1663账户,该笔货款的127,000.00元被你司当日转至邓小中尾号9375账户,邓小中尾号9375账户于当日共转87,000.000元至卢许均尾号为2792账户、于次日转40,000.00元至卢许均尾号2792账户;剩余货款于2018年6月19日被你司用来交税1,349.77元以及转18,000.00元至深圳市新亨实业有限公司。

⑦广州晋裕尾号0348账户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退税款2,423,900.69元,接着转2,410,000.00元至广州晋裕尾号0792账户,广州晋裕尾号0792账户于2018年7月2日转130,000.00元至晋裕尾号0001账户,晋裕尾号0001账户于2018年7月17日转晋裕尾号0792账户,当日转126,234.32元至你司尾号1663账户,接着流转126,000.00元至邓小中尾号9375账户,最后流转125,000.00元至卢许均尾号为2792账户,当日卢许均尾号2792账户又转回10,000.00元至邓小中尾号4423账户。

⑧广州晋裕尾号0348账户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退税款24,239,000.69元,接着流转2,410,000.00元至广州晋裕尾号0792账户,再流转123,636.95元至你司尾号1663账户,你司尾号1663账户当日流转70,000.00元至邓小中尾号9375账户、次日流转53,000.00至邓小中尾号9375账户。2018年6月28日罗定市经华服装有限公司尾号1523账户转42,000.00元至邓小中尾号9375账户,邓小中尾号9375账户于2018年6月29日转165,000.00元至卢许均尾号2792账户,卢许均尾号2792账户将该笔款项转出至十几个不同的人的账户。

经检查,你司于2018年5月8日至6月9日向广州晋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份(详见发票清单),专票上记载销售服装共74,480件,发票金额共4,990,585.18元,税额798,493.57元,价税合计5,789,078.75元。广州晋裕提供了四份与罗定市华城服装有限公司销售服装有关的《产品购销合同》、报关单以及船公司APEX SHIPPING CO编号为B1805085479、A1805072378、A1805072379、B1805080270海运提单共4份,法国达飞轮船公司的编号为B1804065995海运提单1份,经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①检查组到船公司APEX SHIPPING CO.设在国内的机构嘉峰国际货运(深圳)有限公司核实上述广州晋裕提供的四份海运提单的真实性,嘉峰国际货运(深圳)有限公司经核查后确认上述编号为B1805085479、A1805072378、A1805072379、B1805080270、海运提单并非APEX SHIPPING CO.出具。

②2018年4月22日申报的报关单记载,货物为男长裤和女长裤共80箱,重量6265公斤,集装箱号为CMAU7242823*1(2),广州晋裕所提供的法国达飞轮船公司的B1804065995海运提单记载货物为80箱男长裤和女长裤。

经调查核实,集装箱CMAU7242823属于法国达飞轮船公司(简称CAM CGM),从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调取的2018-4-28 日出具的CMAU7242823海运提单上记载,提单号为SHZ2366289,发货为人SHENGZHEN MAOCHANGDA INTERNATIONAL TRADECO.LTD(即深圳茂达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鞋,数量为1115箱,重量24380公斤。

③广州晋裕提供的2018-5-7日的报关单和相关海运提单属于联单共两份,记载的集装箱号为DRYU2761830,货物为女装连衣裙275箱(137+138),毛重5997公斤(2982+3015),海运提单为船公司APEX SHIPPING CO.的编号A1805072378、A1805072379两份。

经调查核实,该DRYU2761830柜并非属于APEX SHIPPING CO.,而是属于船公司EVERGREEN(长荣海运)并负责承运,是丰航(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接受客户GLOBAL EXPORT NETWORK(CHINA)CO.LTD,(联系人MICHELLE 020-83605079)的委托,向深圳永航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整柜订舱,并提供货物仓储运输服务,货物为女装275箱,重量5600公斤,丰舱(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委托人出具的海运提单上记载的发货人是GLOBAL EXPORT NETWORK(CHINA)CO.LTD,丰航(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确认此单并未与广州晋裕及罗定市华城服装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④2018年5月8日的两份报关单记载集装箱号分别为CXDU1144410*1(1)和DFSU2840945*1(1),海运提单为APEX SHIPPING CO.的编号为B1805085479、B1805080270。经调查核实,此CXDU144410*1(1)和DFSU2840945*1(1)集装箱属于利胜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负责承运的船公司并非是APEX SHIPPING CO.,而是EHIOPINA SHIPPING AND LOGISTICS S/E(埃塞俄比亚航运),此两柜是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限公司接受广州市贸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通过深圳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罗湖营业部整柜定舱,并代理出具的埃塞俄比亚航运公司的提单,分别是PENCB18006881、PENCB18006878。

对于你司与广州晋裕交易的真实性,法定代表人邓小中的询问笔录称郭沃新负责你司的进货和销售。根据郭沃新的询问笔录,郭沃新又否认自己是你司的实际经营人,并不清楚你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办税人员许思良、记账人员陈翰瑜、梁钦宗的询问笔录,三者均不清楚你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检查组对于应付未付货款的原因向广州晋裕核实,其出具的《情况说明》称:未足额支付货款的原因是由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国外客户不肯付款。

根据以上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异常情况及你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检查组认为你司与广州晋裕之间的销售交易并非是真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广州晋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会计凭证及相关附件,证明你司在账上记载虚开发票虚列收入的事实;(2)卢许均、包雪燕、邓小中、广州晋裕等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证明你司与广州晋裕的交易资金流转异常;(3)广州晋裕提供的银行转账单及情况说明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海运提单等资料,以及嘉峰国际货运(深圳)有限公司、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丰航(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亚快企业服务限公司、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真实海运提单和情况说明,证明你司与广州晋裕的交易是虚假的;(4)询问笔录,证明你司的相关人员对该业务交易无合理的解释。

(三)你司生产能力和生产能耗不匹配。

检查人员发函到罗定市供电局调取罗定市华城服装有限公司相关用电情况记录,并根据调取的账簿资料中的《产品入库单》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日期 产品名称 入库数量(件) 用电情况(千瓦/时)

2017年9月 上衣、连衣裙 46620 1787

2017年10月 上衣、裙子、裤子 61280 3421

2017年11月 裤子、上衣 30108

小计   91388  

2018年2月 连衣裙 10550 3382

2018年3月 连衣裙、女装裤、上衣 30877

小计   41427  

你司在经营生产期间,生产能耗与经营情况严重不符,如2017年9月生产46620件衣物,耗电量竟比2018年2月至3月生产41427件衣物的耗电量还少;又如2017年10月至11月生产91388件衣物只比2018年2月至3月生产41427件衣物耗电多39千瓦/时,不符合正常的生产能耗规律。

(四)在实地核查方面,检查人员于2020年5月21日通过实地核查、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小中,无法获取你司与上下游企业相关业务的其他资料,检查人员联系了你司经营场地的业主,业主称你司于2018年底从经营的场地搬走,已无法联系,因此稽查工作底稿和你司的部分资料无法签名盖章。

对于你司的违法事实,由于你司的法定代表人已走逃失联,暂没有你司的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提出异议。检查组认为,你司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清楚,且你司法定代表人已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监管,相关证据资料已可以将你司的违法事实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你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厦门楚登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同三益进出口有限公司、湖北一键通互联互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晋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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