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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提供给经销商作市场推广样品,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提供给经销商作市场推广样品,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作样品,应以货物公允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以其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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