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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企业将应收账款打包出售,进行债务重组,出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的差额,是否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求,是否需要备案?

企业将应收账款打包出售,进行债务重组,出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的差额,是否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求,是否需要备案?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企业将应收账款打包出售,进行债务重组,出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的差额,是否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求,是否需要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需先行办理备案及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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