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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