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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税务局:珠海地区历史所得税税率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11717190992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珠海地区历史所得税税率

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下从1989年开始至今,珠海市地区内资,外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已经相应的政策,或者在哪里可以查询.

咨询人:

杨先生

咨询时间:

2020-11-17 17:1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1-19 09:42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85号)规定:“第七条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 本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详情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途径查阅上述文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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