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2811490276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开发商在购房时要求签订双合同规避税收问题
内容:
我2018年3月在南沙区购房一套,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要求签订购房合同与装修合同,是因为当时政府要求限购限价,开发商为了规避政府的限价,把一部分房价打在装修合同中,声称政府同意并知道这做法。于是,就签订了。但在办理房产证时缴交契税时,只要求交购房合同价的税,装修合同价款不交契税,问税务员,答“只知道按购房合同价款计算缴交,至于装修合同价款是什么我不知道”。问开发商“装修合同肯定不用交契税,至于其他我不知道,因为合同是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我的问题:1、开发商是否偷税漏税?2、我在出售此房时,加大了我的房屋出售所得税;3、开发商不理,你们税务局该怎么处理?我该怎么办?谢谢
咨询人:
黄红
咨询时间:
2020-09-28 11:4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9 16:38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二、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的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