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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司法拍卖房产的税费问题

09-29 司法拍卖房产的税费 我要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1622283961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司法拍卖房产的税费问题

内容:

你好本人通过法院公示的司法拍卖相关信息想参加竞拍但在此之前需要了解该房产的交易税费,请贵单位给予答复为谢。该房产属于东莞东城的商业用房原所有人为个人若以200万价格成交买卖双方需要缴纳哪些税费金额为多少谢谢

咨询人:

杜先生

咨询时间:

2020-09-16 22:2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18 17:31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卖方涉及增值税及随增值税附征3个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买方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一、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 

二、个人所得税 对于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个人财产拍卖所得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也因情况不同而可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或者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1.纳税人能提供重置评估报告(即扣除项成本评估报告),经税务部门采信的,按照据实方式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不能提供重置评估报告,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部门确认,除可扣除发票所载金额外,还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扣除(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为一年),其购买时所缴纳的契税也可以扣除,计算征收方式按照据实方式征收。

3.纳税人既不能提供重置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且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契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计税依据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因存量房的交易业务纳税申报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为此,有关税费应以来信人提供的具体办税资料并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计算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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