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1810565940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无偿受赠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
个人无偿受赠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偿受赠人与赠与人五亲属,赡养,收养关系,是否还延用《粤地税函[2009]94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谭薇
咨询时间:
2020-09-18 10:4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18 16:55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另,《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已废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