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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否计算家庭房屋套数的问题

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1010472188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否计算家庭房屋套数的问题

内容:

你好!本人在2018年通过受赠一套农村宅基地房屋至名下,二证合一,此后再购买一套住宅商品房,开发商和银行并没有作为二套房处理,请问缴纳契税的时候是按照一套房还是二套房计算呢?可否提供相关政策的依据?个人理解以及与朋友沟通的看法是农村宅基地不是商品房,缴纳契税的时候应该予以剔除计算的。望解答,谢谢!

咨询人:

杜先生

咨询时间:

2020-09-10 10:4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11 16:52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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