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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丢失了发票联及抵扣联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90908473732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丢失了发票联及抵扣联

内容:

我公司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但丢失了发票联及抵扣联,请问需要处理吗,如何处理?

咨询人:

郑先生

咨询时间:

2020-09-09 08:4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10 10:35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第五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撕)毁发票;(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向所属税务局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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