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0410311652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教育费附加税
内容:
教育费附加税是多少以及计税依据是什么
咨询人:
黎梓杰
咨询时间:
2020-09-04 10:2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07 08:57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