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0410382324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所得税
内容:
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以及计税依据是什么
咨询人:
黎梓杰
咨询时间:
2020-09-04 10:3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07 08:57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个人(自然人)出租住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相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相关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