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0108522569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江门市个税中的公积金豁免额
内容:
根据《关于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江房金字[2020]47号)》,2020年度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是22241元。而新会区税局系统给出个税公积金豁免上限为2409元,折公积金缴存上限为20075元。经电话咨询后,两者都说是2019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请问究竟哪个是准的?
咨询人:
吴颖
咨询时间:
2020-09-01 08:4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02 11:32
回复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因您描述得不够清晰,致电您了解详情,您主要想咨询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因此,2020年每月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的上限为2409.95元。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拔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