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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税务:【风险预警>税款征收】双方相互有业务往来,在足额开具发票与确认收入情况下,是否可以差额支付服务款项?有何纳税风险?

【风险预警>税款征收】双方相互有业务往来,在足额开具发票与确认收入情况下,是否可以差额支付服务款项?有何纳税风险?

2019-03-20

  问:双方相互有业务往来,在足额开具发票与确认收入情况下,是否可以差额支付服务款项?有何纳税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如违反以上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来源: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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