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费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供应链公司(下称乙方)接受客户(下称甲方)委托采购货物。采购模式为客户委托乙方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货物,供应链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垫付资金采购货物,供应商开具购货方为乙方的的增值税发票给乙方,货物存放乙方仓库,乙方在甲方提货时去收回垫付资金及对应利息作为代采服务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请问收取的代采服务费应按服务费缴纳增值税还是视为价外费用并入货款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二、有关服务注释,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相关规定。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