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天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8016号
发布时间:2020-04-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天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KR1U91)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20207001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2020700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2020700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20207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0〕20207001号
广州天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KR1U91):
我局于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4月13日对你单位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向4户企业开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金额合计1,508,373.80元,税额合计45,251.20元,价税合计1,553,625.00元,已申报应纳税额合计45,251.20元;于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向7户企业开具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货物名称主要为广告制作服务费等,金额合计5,751,569.73 元,税额合计190,377.27 元,价税合计5,941,947.00 元,上述发票已申报销项税额154,716.87 元,未申报销项税额35,660.40 元,未补缴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详见《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资料;2.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4.你单位的水电气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5.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6.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7.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表;8.你单位银行账户情况等。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17份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你单位2018年7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35,660.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96.2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1,069.81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13.21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费)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