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征收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给我公司提供服务,我公司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服务费。2020年3月,供应商给我公司开具2020年1-2月的服务费发票,款项未支付。2020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请问供应商2020年3月开具的属于2020年1-2月的服务费发票,应适用3%征收率还是1%征收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9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否则,应按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