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自然人转让机械设备(非房产),能否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金额较大的话,自然人能否申请一般纳税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9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因此,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