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恒茂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第114号 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市恒茂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MEL74B)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0〕57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2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0月取得沛县聚义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67321265至67321271,金额合计695,715.51元,税额合计111,314.49元,价税合计807,030.00元,货物名称均为“*纺织产品*棉纱”。上述7份发票于2018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1,314.49元,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止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上述发票涉及的货物已于2018年10月委外加工成棉布对外销售,涉及的成本695,715.51元已于2018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19〕150735号),要求你单位对上述业务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单位确认无法联系沛县聚义纺织有限公司,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19年3月8日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沛县聚义纺织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及有关资料,证明你单位取得的上述7份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上述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取得沛县聚义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3.你单位的记账凭证、账簿、纳税表以及其他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证明上述7份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已结转成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和纳税调整;4.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明你单位对以上事实无异议。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对你单位取得已定性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补缴2018年10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111,314.4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10月(税款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7,792.01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缴2018年10月教育费附加3,339.43元。
(四)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2,226.29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应调增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95,715.51元,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3,357.73元,应调减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357.73元,你单位原申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66,749.60元,本次检查调整后,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749,107.38元,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企业所得税74,910.7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6,674.96元,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8,235.78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0〕5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0〕5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