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免税产品无偿赠送他人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0-02-19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不是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购入健康险无偿赠送他人,从保险公司取得免税增值税发票。请问这次无偿赠送的免税保险产品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如需,视同销售的不含税价需与取得保险公司免税增值税发票的不含金价保持一致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0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受保人是购买保险的公司还是受赠人,纳税人的性质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您司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如符合上文所述视同销售情形的,则应按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款。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